在路上,一些電動三輪車、四輪車違規上路影響交通安全。1月11日記者獲悉,近日合肥公開發布《關于加強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征求意見。根據該通告,合肥將對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后,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是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使用電力驅動用于載客或者載貨的三輪、四輪車輛。
對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通行規定,不得違規載人載物或從事客貨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過渡期后,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道路行駛或者停放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公安機關適時發布過渡期間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禁行規定,牽頭制定過渡期內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管理辦法。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此外過渡期內,郵政快遞、城市管理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需要上道路行駛的,不在禁行范圍;農貿市場、裝修市場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因生產經營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需遵守相關規定。
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車輛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規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駛。電動車銷售商不得假借場(廠)內專用車輛的名義銷售違規電動三輪車、四輪車。
拒不執行本通告,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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