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著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近日,《西安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發布。
明確保障對象和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在本市工作且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政府指導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租賃運營企業可持續、租戶可負擔的原則,接受政府指導。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執行。具體租金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由住房保障機構每年定期發布。
多方參與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國有企業帶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考核機制,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引領示范作用。
科學確定目標。根據人口流入、產業布局和土地資源,科學編制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完善保障體系。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銜接。公租房面向城鎮戶籍住房、收入困難家庭供應,在做好公租房保障的基礎上,可將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統籌使用,實行差別化租金?,F有公租房輪候家庭中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優先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
鼓勵6類用地、房屋建設和改建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西安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鼓勵將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業用房統籌集中建設、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鼓勵的六類用地、房屋為: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業用房;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地鐵上蓋物業、地鐵沿線周邊綜合用地及公交場站上蓋物業。
多種政策優惠并嚴格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爭取中央、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標準應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要求執行。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及運營管理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對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對象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轉租、轉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等行為。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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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