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正在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條例(草案)》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土壤污染預防與保護、風險管控與修復等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據了解,2015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省政府規章《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對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我省正處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時期,地少人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土壤環境容量都十分有限,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為進一步銜接《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適應當前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實踐需要,制定出臺《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已顯得十分必要。
土壤作為受體,容易受到外界污染物質的入侵和污染,加強土壤污染的源頭防治至關重要。《條例(草案)》一是明確了地方政府及部門應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強調了居民區、幼兒園等公共建設項目環評應包括土壤環境影響及預防措施;二是規定了政府部門要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污染狀況、食用農產品產地等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定期對用地土壤、地下水等進行環境監測;三是規定了從事原油運輸、洗染、機動車船維修、農業生產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活動等重點行業生產經營者應采取的防治土壤污染措施,加強第一、二、三產業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四是確定了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及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依法嚴控重金屬污染物向外界土壤排放。
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在對《條例(草案)》初步審查的報告中建議,增加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開展定期監測或未及時上報監測結果的罰則,以及對環境違法行為追責的條款,對修復責任、賠償責任、公益訴訟等作出規定。
[責任編輯:lin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