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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離職需要離職證明。
1.如果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可以要求雇主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也有義務為其提供離職證明;
2.試用期是雙方相互選擇的過程,理論上說,離職不需要證明你可以離開;
3.離職時必須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說明你仍然是單位的雇員。
二、試用期自動離職有工資。勞動者只要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付出勞動的天數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來向其支付工資,并且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三、勞動者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找法網提醒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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