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6月5日,濟南鐵路公安處發布通報,六旬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聽從列車工作人員勸阻拒絕讓座,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違法行為。鐵路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6月6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發生于高鐵上的“霸座”事件屢見不鮮,霸座被行拘,對于當事人和受眾而言,都不失為一堂以案釋法、以案明規則的法制教育課。
高鐵霸座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不折不扣的違法之舉?!惰F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無規矩不成方圓。對于交通運輸工具,對號入座就是大家必須遵守和依法維護的“規矩”。購票人擁有乘坐權和處置權,如果想要調換座位,就需與他人好好商量,任何以勢壓人、倚老賣老、胡攪蠻纏式的“霸座”,都是罔顧規則底線、漠視他人權益的行徑。若每個人都任性搶座、不按規則辦事,豈不是亂了套?對付“霸座”無賴,講道理更當明法律,勸阻無效就當法律追責。讓霸占他人座位的人承擔法律責任,此等劣習才有望得以收斂與根除。(張玉勝)
[責任編輯:linlin]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