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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理論上說來是不可以的,公證只是公證雙方簽字的真實性,并不代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實踐中不同法官操作不同,有的法官會判決公證過的贈與合同無效,有的法官就認定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裁定駁回起訴。如下面這個案件,法官就裁定駁回起訴。
判決書節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關提出復查。因此,李賣家主張撤銷公證書中關于《贈與合同》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李賣家將屬于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廣州市白云區某號的宅基地份額贈與給李賣家”的該部分內容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駁回起訴,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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