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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私信被罵后“掛人”泄憤被判侵權。8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近五年涉網絡暴力案件審理情況報告。
媒體注意到,在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律類“大V”博主因遭遇私信辱罵,遂通過“掛人”等方式宣泄情緒,被法院認定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
報告顯示,隨著社交網絡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的應用,新型網絡暴力手段更新較快、層出不窮。在侵權行為方面,以人肉搜索、合成虛假照片、制作表情包、傳播“AI換臉”視頻等形式發生的網絡暴力正愈演愈烈。
比如,在劉某與孫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大V”私信被罵后“掛人”泄憤被判侵權。
案情顯示,劉某是微博平臺的法律類“大V”博主,粉絲數量近50萬,另一微博用戶孫某因某一時事問題與劉某觀點不同,通過微博私信向劉某發送侮辱性言辭,對劉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劉某在微博上公開“掛人”,連續發布多條微博和評論,公開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圖、孫某個人照片及孫某微博個人賬號信息截圖,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論對孫某進行反擊,引發許多網友關注、評論、轉發。
孫某為息事寧人,通過微博私信多次向劉某表達歉意,但劉某均未接受,并將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孫某在其個人微博及就讀學校官網發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損失費。孫某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劉某刪除涉案侵權內容,在微博發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通過私信辱罵劉某,言詞不文明,侮辱性強,損害了劉某的人格尊嚴,構成對劉某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同時,劉某作為具有影響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論并配以孫某的照片,其行為超過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及肖像權。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判決劉某刪除侵害孫某肖像及名譽的涉案微博及評論,雙方相互書面道歉,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相互抵消。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網絡用戶因為對公共事件觀點不同,通過私信、公開博文與其他網絡用戶進行爭論,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辭辱罵他人的情況屢見不鮮?!北本┗ヂ摼W法院在法官釋法中表示,本案中,孫某雖然通過私信對劉某進行攻擊,但含有較為嚴重的侮辱性言辭,不尊重他人人格尊嚴,構成對劉某一般人格權的侵害。但是,劉某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卻未以合法方式維護權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掛人”等方式宣泄情緒,同樣違反了法律規定,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面對他人的網絡侵權行為,受害人不應“以暴制暴”,通過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緒、侵犯他人的人格權益,而是應當借助法律武器,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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