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房屋征收的尾聲階段,被征收人往往面臨著如何領取征收補償款和何時搬離房屋的終極難題。一部分被征收人簽署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照征收方的指示按期搬離了房屋,但卻遲遲拿不到白紙黑字約定得清清楚楚的補償。還有一部分人不滿意征收補償,既不簽署補償協議,也不搬離房屋,然而最終房屋還是難逃被強拆的命運。那么,到底被征收人該在一個什么樣的時間點搬離房屋才是最穩妥、保險的呢?
【何為“先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該條款確定了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在貨幣補償方式中,要求全部補償足額到位,專款專戶,被征收人隨時可以領取補償款。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補償款或者雖然錢打入了賬戶但卻無法領取,都不符合“先補償”的標準,自然也就不滿足搬遷的條件。
但被征收人拒絕簽補償協議或拒絕領取補償款,不會導致征收項目“先補償”標準的無法實現。事實上,只要補償足額到位,處于隨時可領取的狀態,則視為達到“先補償”的法律效果。實踐中房屋征收部門往往將拒不領取的補償款依法進行提存,為后續搬遷鋪平了道路,而被征收人卻反而容易陷入“不領補償,就不用搬離”的誤區,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先補償”原則在產權調換方式中,現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真實、明確的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雙方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期房安置的,由雙方協議確定安置房源后,房屋征收部門即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離,待安置房竣工后,再交付房屋。簡言之,期房安置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特別是在2011年以前的“商業拆遷,開發商安置”時代顯得較為突出。總體而言,在590號令施行后,風險是完全可控的。
同樣,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房,不會導致征收項目“先補償”標準的無法實現。只要征收補償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安置房的地點、戶型、套數、面積等內容,即可視為征收方履行了補償安置職責,符合“后搬遷”的先決條件。
【何為“后搬遷”?】
所謂“后搬遷”是指被征收人獲得補償后,需上交產權證明,并在規定期限內騰空被征收房屋。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被征收人既不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也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復議或訴訟的權利,誤以為不簽協議、不領補償款,就不會被強制搬遷。等到人民法院執行司法強拆時,才后悔不已。
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被征收房屋就可能面臨司法強拆:
1.由市縣一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2.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未搬遷;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一般期限為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這就意味著一旦上述條件成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一級政府就有權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若此時,被征收人不能及時的組織起有效的執行異議,將面臨被強制搬遷的結局。在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形下,室內物品將被清點、登記后妥善移出至安置房或者過渡用房處,這是在一些地方的棚戶區改造類征收項目中最后所能看到的情景。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對“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正確理解的最重要意義在于,若對補償安置標準、數額不滿,一定要及時委托專業征收維權律師依法維權,通過復議、訴訟、查處申請等多種手段提起有價值的程序來。“坐以待斃”一詞似乎是為“釘子戶”創設的,可謂是再形象不過。而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旦到了司法強拆那一步,選擇自己走出去而不讓執行人員抬出去,或許是被征收人留存最后一絲尊嚴的無奈選擇吧。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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