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誰?
期貨交易中出現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按以下方式確定:1、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2、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3、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4、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5、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6、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風險提示: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何處理期貨期權期約糾紛?
法律分析:對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處理如下:
在處理期貨交易中的侵權糾紛時,應當認真審查侵權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并根據過錯大小準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無過錯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的保證金和自有資金分戶存放,專款專用,挪用客戶的保證金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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