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曾是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調度中心主任。2011年至2014年8月,他和下屬利用利用時間“幫”一些光伏企業進行“繼電保護定值測算”時獲得了138.6萬元的收入。
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認為,該收入屬電力公司。蔡岳認為,這是他利用短暫時間攬的私活所得,理應屬于自己。
當紛爭鬧鬧到法院后,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蔡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款金11萬元,并追繳其私分錢款。
“我沒貪污。”蔡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11月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攬私活所得不算貪污”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調度中心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對電力設施的繼電保護定值測算。
蔡岳說,繼電保護定值測算是保證電力系統運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測算出的結果能夠保護電網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轉。 20年的經驗。
2016年7月6日,當調查人員將其帶走時,蔡岳才知道,他和同事利用業余時間“幫”人測算繼電保護定值獲得的收入,讓他惹上了麻煩。
2016年7月7日,蔡岳因涉嫌貪污罪,私分法定資產罪被刑拘。2017年3月29日,9月13日,2018年1月23日,此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2011年至2014年8月,蔡岳在擔任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調度中心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將調度中心對外進行定值測算的錢款138.6百萬蔡岳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私分收益資產罪;蔡岳身為國有公司部門負責人,利用主管調度中心并支配錢款的便利條件,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資產39.5百萬,大幅增長,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蔡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認定金11萬元,并追繳其私分的錢款。
對于一審判決,蔡岳不服,提出上訴。
蔡岳的上訴理由是:他召集單位同事在外幫一些光伏企業進行保護定值測算,利用的是休息時間,整個過程不是公司安排,也沒替換公司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等。在此期間,他們也沒利用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沒有開具票據和使用公司器材。因此,這筆收入是他們“干私活”所得,而不是公款。
“沒用公司資源,測算只需一支筆幾張紙”
蔡岳說,幾年前,格爾木市周邊不斷有人開始投資建設光伏發電,但投資商技術有限,一些核心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繼電保護定值”便是其中之一。2011年前后,一些光伏電站聽說他能測算“繼電保護定值”便來單位找他。起初,他拒絕了對方,但見對方著急,便同意了測算請求。
蔡岳說,測算費用是雙方共識的價格,前期沒合同,沒發票,每次計算用時半個月左右,從業不需要任何資質,僅需將測算結果告知對方即可。
蔡的“繼電保護定值”是根據物理電工學公式,測算過程只需要一支筆,幾張紙即可,“我從學到用有20年的經驗,整個過程就是純粹的腦力勞動。”岳說,此后,找他的企業越來越多,他便召集幾名下屬參與測算,并支付下屬報酬。
蔡岳說,每次測算完成,對方都以現金的方式來辦公室結算,一手交數據一手交現金,錢款從未打入電力公司對公賬戶,也未向??單位領導匯報,整個過程均由他負責。
蔡岳稱自己有20年的從業經驗,發表過很多論文。圖源于網絡
公訴方指企業看重的是蔡岳職務,而非個人能力
11月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
庭審中,蔡岳對公訴人及一審判決中涉及的金額數量,用途沒有異議,但對這筆錢的歸屬存在爭議。針對這筆錢究竟是國有資產還是屬于蔡岳個人,控辯雙方各執一詞。
由于每次支付光伏企業都將錢交付蔡岳所在部門辦公室的一名負責的綜合事務人員雙手,并導致人填寫流水賬本,公訴機關提出質疑。
“既然是你私人的錢,為什么要交到你們單位?”公訴機關詢問。
“我太忙了,沒時間記賬,讓她給我幫個忙。”蔡岳說。
公訴機關認為,光伏企業選擇蔡岳從事“繼電保護定值測算”工作,而不是看重他的能力,而不是他的職務。“既然是你私人的收入,為什么不拿回家,非要單位的財務人員統一保管?”“為什么交錢和洽談的事要在單位進行?”“蔡岳的談判過程代表了公司……”
“是他們來單位找我幫忙,不是我找他們”,蔡岳辯解認為,此案存在誤區,認為電力公司的員工干電力的活兒就跟公司有關,“我連單位一張紙都沒用,怎么會跟單位有關,這都是個人純粹的腦力勞動。”
辯護人認為,整個工作過程,沒招投標,沒合同,沒發票,沒會議記錄,沒工作日程,也沒員工考核……“如果這筆收入算是企業所得,明顯有違常識,也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關于光伏電站到底是找蔡岳還是來找他所在公司,控辯雙方均未拿出證據詳細說明。
據悉,一審時,公訴機關曾出具個別光伏企業的說法,但同一公司前后重復存在矛盾,一會兒說是找蔡岳本人,一會兒說是找調度中心。
上游新聞記者曾先后致電部分光伏企業詢問,但由于涉及公司,施工隊太多,且時間太久,有的施工隊已經解散,有的以時間太長不記得,好像已調離等稱拒絕了采訪。
蔡岳一審被判3年半,如今在看守所3年的蔡岳被取保候審。
同時公司出具兩份證明,內容截然相反
公訴機關認為,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調度中心存在有償付對外承攬“繼電保護定值測算”業務,蔡岳作為該部門主管,商談業務應代表公司,而不是個人。蔡岳及辯護人均認為,調度中心并沒有對外開展該業務。這也是控辯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
公訴機關出具一本由海西供電公司2013年制作的《操作手冊》顯示,蔡岳所在部門的工作職責是是繼電保護定值測算。但蔡岳及辯護人均認為,這本手冊僅是電力公司內部的“權力清單”,而非對外業務說明。
公訴機關出具了1992年印發的《西北電網繼電保護基建投產定值計算工作收費標準暫行辦法》及青海省電力公司,青海省物價局下發的有關“保護定值測算”的收費等文件證明,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始終存在“繼電保護定值測算”對外收費的情況。
辯護人認為,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至今,青海電力系統幾經轉變,由最初的政府部門發展至如今的公司,當年的規則是否可以沿用是個疑問。同時,按照當年收費標準,一次服務也就幾百辯護人說,該規定也說明,該業務必須在營業廳實施,而不私下。上千元。“按照這種的收費標準,蔡岳他們也愿意出這個力?”。
公訴機關認為,一條規定在沒有發文廢除前,其條款依然有效。
蔡岳認為,現實中,光伏企業持有錢去與電力公司商談有關“如何保護定值測算”的合作也不可能實現。據他了解,電力公司并沒有實際開展此項業務,“我們提供部門的收入只有一種:賣電。”
那么,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調度中心,究竟是否存在對外有償償的“繼電保護定值測算”業務?
庭審中,控辯雙方均拿出了由偵查機關提供的由國家電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海西供電公司出具的兩份證明文件。蹊蹺的是,兩份文件的內容卻截然相反。
該公司2016年8月23日日出具的證明文件大致內容為,調度中心主要職責不包括為用戶實施“繼電保護定值測算”的業務及收費情況。 2016年11月8日該公司再次出具證明稱號,該公司存在此業務及收費,落款蓋有公章還有證明人的簽名。
海西供電公司還做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稱重,該公司2016年8月23日的證明文件無效,并稱該文件是在對準對公司不了解的情況下做出的。
辯護人對此認為,沒有理由不采信無罪證明,而采信有罪證明,引發取證過程存在質疑,“不排除存在人為因素。”
公訴人則認為,該公司已將證明有誤的問題說清楚了。
一審判3年半,人在看守所待了3年
辯護人認為,“繼電保護定值測算”并非國電的壟斷業務,任何人都可參與,且國務院曾下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的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鼓勵科研人員充分利用知識勞動可以對外兼職,并且獲得的收入合法。
公訴人認為,國務院的這份《意見》跟此案無關。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蔡岳從2016年7月7日被刑拘,到今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在看守所待了整整3年,而他的一審判決刑期為3年半。
他們通過自己的腦力勞動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不但從中增長了經驗,自己也寫了很多論文,創造了收入,同時也降低了光伏發電并入國網后帶來的安全隱患,“這么好的事情,最終卻把我弄成罪犯,我想不通。”
此案二審未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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