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計劃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一)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關于信托財產有何規定?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依信托法規則,信托財產須為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合同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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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信托計劃設立的條件 信托 信托財產 關于信托財產有何規定 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