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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對2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處1年3個月至3年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吳某某四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獲利650元;被告人顏某某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獲利200元;被告人祝某、鄔某分別兩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各獲利300元;被告人易某某販賣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獲利100元,還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集中宣判現場(吳玉姣 攝)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顏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祝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鄔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易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追繳被告人吳某某的違法所得650元、被告人顏某某的違法所得200元、被告人祝某的違法所得300元、被告人鄔某的違法所得300元、被告人易某某的違法所得100元,上繳國庫。
2022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羅某分別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汪某某獲利400元。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被告人羅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追繳被告人汪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手機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次集中宣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涉毒犯罪“零容忍、嚴打擊”的態度和決心。下一步,婁星區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集中打擊、專項整治與經常性打擊相結合,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毒品犯罪;不斷加強禁毒宣傳,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從源頭上抓好預防工作,增強全民禁毒意識,提供群眾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圍。(吳玉姣 彭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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