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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訴訟之內涵有哪些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同被訴行政行為有或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賦予訴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所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為訴訟目的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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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法時效規定有哪些
對訴訟時效期應當綜合考慮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告知相對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權利和訴訟期限的,訴訟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訴訟權或者訴訟期限日起開始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涉及到不知道行政內容的,尤其是不動產訴訟案件的,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其他類型的案件不超過五年,法律規定公民不知道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內容的,其訴訟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內容之日起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訴訟中質證證據有哪些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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