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廣州條例》)正式向公眾征求意見。該條例創造性落實“國家數據二十條”的重要舉措,將為企業群眾帶來利好。
(資料圖)
亮點一:“我的權益受到更好保護”
——探索數據權益保護機制,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華為與騰訊的數據之爭、菜鳥與順豐的“物流數據”之爭、新浪訴脈脈不正當競爭等事件頻發,大家逐漸意識到,在一種數據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的市場環境中,數據流通交易不可能走向繁榮。
在數據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的“大蛋糕”中,數據權益是什么、數據權益將以何種方式得以保護、如果權益受到侵犯應該采取什么舉措?
為滿足廣大市場主體參與數據流通交易活動時對自身權益保護的強烈需要,《廣州條例》開篇專設一章為【數據權益】。
其一,積極應用現有成熟的法律框架,明確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人格權益及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保護市場主體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財產權益。
其二,針對數據要素的特性創立專門的數據權利保護機制,廣州按照中央部署,積極探索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等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
其三,首次為市場主體指明了初步確定數據權益的三大途徑,分別是“依法依規設立的”、“依約定確定的”(合同或協議約定)或者“合規登記的”(廣東省提出的數據資產合規登記)。
其四,打造數據權益保護高地,必須要把握住數據權益保護的“最后一道門”,即構建數據爭議解決機制。第三十三條規定,支持廣州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仲裁委建立專門的數據糾紛解決部門,增強爭議解決專業人員的數字化能力,更好適應數據爭議解決需求。
亮點二:“我將能更便利地獲取、利用高價值公共數據”
——創新公共數據運營管理機制,促進社會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應用。
當前數據要素供給側結構性矛盾突出,公共數據體量之大、價值之高顯而易見,推動公共數授權運營成為地方政府培育數據要素生態的重要抓手。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就是在確保公共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將公共數據授權給更具專業性的數據商進行數據產品和服務的開發利用。
相較于傳統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方式,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優勢在于遵循數據要素特性及其價值運動規律,能夠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既豐富了市場主體獲取公共數據的途徑,又提高了公共數據供給質量,從而充分挖掘公共數據資源價值,實現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創新融合應用。
《廣州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和數據商等主體構成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并對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數據商的權責作出原則性規定,為構建更具活力的公共數據運營生態,推動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更好結合提供立法支持,也標志著廣州市在探索公共數據運營的“廣州模式”的道路上再進一步。
亮點三:“我將能通過多種方式開展數據流通活動”
——構建多層次數據要素市場體系,鼓勵市場主體多種方式參與數據流通交易活動。
數據要素具有非稀缺性、非競爭性、非均質性等特征,決定了數據要素市場具有主體多元性、需求多樣化、治理復雜化等特征。
單一流通模式難以滿足多元市場需求,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就是要調動各類組織和個人的積極主動性和廣泛參與度,進一步釋放數據要素“改革紅利”,增加各類組織和個人對數據財富的“獲得感”。
《廣州條例》中【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一章的規定突出體現一個“多”。
一是市場參與主體多,《廣州條例》不局限于數據交易所等單一主體,而是順應發展實際和現實需要,探索“建立數據供給主體、數據需求主體、數據交易場所、數據經紀人、數據商及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多元主體參與的數據要素市場,為培育有序協調的數據要素市場提供了發展方向。
二是市場參與途徑多,促進數據要素通過共享、開放、交換、交易等多元化方式流通,不局限于數據交易等單一環節。另外,支持數據經紀人等有能力的市場主體建設行業數據空間,整合利用行業領域數據資源,暢通數據要素供需對接路徑。另外,廣州立足南沙積極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第六章【南沙深化粵港澳數據合作】從南沙數據產業發展定位、數據跨境流動監管和數據共享互認機制等方面為市場主體參與跨境數據流動提供了方向。
三是保障措施多,政府作為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進程中重要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參與者,應統籌協調利益相關方對數據要素客體的權利主張。第三十六條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數據要素產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性措施,從專項資金、投融資、招商引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亮點四:“我的數據財富將會增加”
——探索數據資產入表和要素統計核算,讓數據資產“看得見”。
推動數據資產入表、將數據要素價值納入統計核算體系是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數字經濟的基礎性工作。數據要素納統建立在企業“數據資產入表”基礎上,而企業數據資產入表又促進數據要素經濟價值的統計核算。
當前,地方數據立法實踐中有關數據要素統計核算和數據資產入表的規定欠缺,且術語口徑不統一。為破除制約數據要素作用有效發揮的制度障礙,“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加快推動數據入表的實施進度。
廣州關注數據要素價值“看得見”的問題,在《廣州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鼓勵企業將數據資源納入企業財務報表”,為市場主體探索將數據資產寫入財務會計報表“開綠燈”。
此外,廣州立足海珠區開展數據要素統計核算試點的基礎,在第三十一條壓實市統計主管部門職責,提出探索建立數據要素配置的統計核算指標體系和評估評價指南,推動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體系。
數據資產入表和要素統計核算,不僅有利于實現數據資產化,充分發揮數據對生產效率提升的倍增效應,更有利于規范數據財富積累機制,強化在初次分配中對數據處理者基于價值創造的激勵導向,促進勞動者的貢獻和勞動報酬相匹配,規范數據價值二次分配,實現全社會共享共用數據要素發展成果。
亮點五:“我邁出創新探索的步伐將會更有底氣”
——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為“改革者”松綁鼓勁。
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是一項極具開創性、挑戰性和探索性的戰略任務,沒有現成模式可以參考,沒有成熟經驗可以借鑒,沒有固定路徑可以依賴。
當前,數據流通環境不夠成熟,數據要素市場發展面臨極大的挑戰和不確定性,要消除市場主體“后顧之憂”,推動市場創新發展,必須轉變監管思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積極采取柔性執法方式,鼓勵各類主體參與改革創新、大膽探索,突破體制機制障礙,為市場發展留足空間。
廣州作為改革先行地,充分發揮容錯免責機制激勵改革創新的導向作用,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處于探索階段、缺乏成熟標準或者暫不完全適應既有監管體系的數據要素領域的創新活動預留包容試錯空間”,為從事數據活動的相關主體“撐腰壯膽”,促使其敢于創新、勇于變革,保證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創新的“領頭羊”不成為“替罪羊”。
(傅建平為廣東數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牟冰清為廣東數字政府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李孟為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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