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家庭暴力犯法嗎
行為家庭暴力是犯法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通過家暴的形式虐待家庭成員,且情節達到惡劣成程度的,即構成虐待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家暴、虐待行為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資料圖)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三、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取
在發生家庭暴力后,作為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找法網提醒您,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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