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姐故意包攬訴訟,既顯示自己神通廣大,又收受他人財物。她利用其夫家、娘家的社會影響力為他人打贏了不該贏的官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經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紅樓夢》有關訴訟的描寫不少,最為讀者熟知的橋段大概是入選中學課本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但和王熙鳳有關的兩場訴訟也非常精彩,用現代司法理念分析起來,頗有趣味。
案例一,鳳姐弄權鐵檻寺。基本案情是這樣的:長安縣張財主女兒金哥,廟里燒香偶遇府太爺小舅子李衙內,被對方一眼看上硬上門求親。不想金哥已受長安守備公子之聘,守備家不愿退聘禮因而成訟,不料被告張家賭氣偏要退親。
(資料圖片)
張家上京托關系找到水月庵尼姑,這尼姑便使用激將法讓鳳姐平服了此事。一番激將法,果然激起了鳳姐的“興頭”:“你是素日知道我的,從來不信什么是陰司地獄報應的,憑是什么事,我說要行就行。你叫他拿三千銀子來,我就替他出這口氣!”又道:“我比不得他們扯篷拉牽的圖銀子。這三千銀子,不過是給打發說去的小廝做盤纏,使他賺幾個辛苦錢,我一個錢也不要他的。便是三萬兩,我此刻也拿得出來。”
深閨大院中的鳳姐是如何直通官府的呢?書中寫到她使小廝假托賈璉名義向長安節度老爺“打招呼”。上級“插手過問案件”,案件處理結果可想而知:張家贏了官司,原告守備敗訴收回前聘之物。但案結事未了,張家女兒聽說退親,自縊了,多情的守備公子不負妻義也投河而死,可謂一封休書引發兩個命案。這起人情案、關系案,整個處理過程沒有依據天理、人情、國法,更談不上什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案是《紅樓夢》里的王熙鳳第一次充當司法掮客,坐享白銀三千兩。此后,她更恣意妄為了。
《紅樓夢》大約成書于1791年,《大清律例》頒布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根據當時法律如何評價鳳姐行為暫且不論,如果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鳳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對照犯罪構成要件,從主體上看,金陵王家出身的鳳姐丈夫賈璉為五品同知,雖是捐來的虛職,但有行政編制,是公務員;而叔叔王子騰官至九省檢點,相當于中央巡視組高級干部,也是國家工作人員,鳳姐是賈璉和王子騰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從主觀方面看,鳳姐故意包攬訴訟,既能顯示自己神通廣大,又能收受他人財物。從客觀行為和結果上看,她利用其夫家、娘家社會影響力為他人打贏了不該贏的官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顯然已經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罪名在刑法第八章,屬于職務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鳳姐還算沒有“坑夫”或“坑叔”,如果這事被賈璉或王子騰知情,他們將涉嫌受賄罪的共同犯罪。鳳姐一下子得到白銀三千兩,并造成二人死亡,這該如何量刑?劉姥姥說過,二十兩就夠莊戶人家過一年的,照此測算,三千兩白銀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致二人死亡屬于特別嚴重情節,綜合認定至少應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個案件則是鳳姐一手炮制的,經過大抵是這樣:鳳姐得知丈夫賈璉在外金屋藏嬌偷娶尤二姐,便迅速摸清尤二姐的底細——原來尤二姐曾與張華訂過婚,張華現年19歲,成日在外嫖賭,被父親攆出家。父親受了退親銀子,但張華并不知道。鳳姐使人將張華勾來養活,著他寫狀子告璉二爺“國孝家孝之中,背旨瞞親仗財倚勢,強逼退親,停妻再娶”,“借此一鬧,大家沒臉”。
得知官府立了案,鳳姐喚親信拿三百兩銀子打點。都察院收了贓銀虛張聲勢,卻說張華無賴,拖欠賈府銀兩,枉捏虛詞,誣賴良人。鳳姐大鬧寧國府目的達到后,遣人勸說張華拿銀子走人。后恐因此授人以柄,又囑親信設法將張華治死,但張華父子僥幸逃脫。
這個案件法律關系相當復雜,鳳姐既是受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為什么這么說呢?面對丈夫賈璉重婚,鳳姐唯一能想到的辦法就是“借此一鬧,大家沒臉”。鳳姐既出錢又提供線索攛掇尤二姐的未婚夫張華去告狀,能不能認定為支持起訴呢?對照民事訴訟法,雖然張華沒有工作又無穩定生活來源,屬于“困難弱勢群體”,面對有錢有勢的賈府確實“不敢、不愿、不能”起訴,但鳳姐只是自然人,不符合支持起訴是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主體條件。況且鳳姐讓張華到官府告狀,并不是為了張華,看起來有點像舉報“黑惡勢力”,但鳳姐絕對沒有讓賈璉坐牢的想法,訴訟只是手段,大鬧寧國府發泄怨氣才是她的目的。
因此,基于這個主觀故意,鳳姐的行為算不上誣告陷害,更談不上虛假訴訟,但她花三百兩白銀打點官府,夠得上行賄犯罪;關鍵是案件結束后,鳳姐為防止事情敗露,意圖治死張華父子,未能達到殺人目的,是因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以應當認定鳳姐涉嫌故意殺人(未遂),與行賄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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