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和法院的審計有: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2、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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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
4、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5、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
6、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7、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8、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經濟責任審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9、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
10、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12、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13、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14、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5、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6、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7、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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