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 澳門發行貨幣制度法例是1995年1月30日澳門政府頒布的澳門地區發行貨幣制度的法規。
2、該法規規定; ①在澳門地區法定流通的貨幣為紙幣和硬幣,其中硬幣包括常用硬幣、紀念幣及特別用于錢幣學方面的硬幣; ②澳門貨幣發行權屬于本地區政府或本地區政府授權的代理銀行,紀念幣及特別用于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則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根據其通則的規定發行;③貨幣的回收也需通過法令進行,在收回任何面額或版本的紙幣時,應先由政府或通過代理發鈔的實體確定有關更換時間,并需公布于 《政府公報》上。
3、更換期過后,有關紙幣不再具有清償能力,且不再流通,但負責發行該紙幣的實體有義務于公布日起5年內接收該紙幣并支付有關款項。
4、5年期限過后,發行實體支付款項義務終止,未向其提交以取得償還的紙幣的款項歸于本地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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