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保全他人財產需要的手續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三、財產保全適用簡易程序,找法網提醒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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