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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王希玉 朱曉睿
家住山東省聊城市的李女士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多次向張先生購買某品牌的美容產品,用以轉賣賺取利潤。2022年7月,李女士再次通過該平臺向張先生購買124支緊致霜,共計支付15700元,并在收到之后隨即確認了收貨。但在其轉賣后,用戶反映該緊致霜與之前的正品在使用和體驗感上均不一致,李女士隨即向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并附上了該緊致霜樣品。
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實,認定該樣品均系仿冒產品。李女士與張先生多次協商,但張先生始終不認可自己出售的產品系仿冒品。李女士遂起訴至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要求張先生退還貨款15700元并三倍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綜合李女士提交的相關證據,能確認張先生出售給李女士的124支緊致霜為仿冒品,張先生構成根本違約,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據此,張先生應當向李女士返還貨款15700元。另因核實真偽及正常使用消耗,該部分消耗損失應由張先生承擔;李女士現留存有117支案涉產品,需將剩余117只案涉產品退還張先生。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張先生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李女士貨款15700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本案中,李女士自張先生處購買案涉產品并非自用,而是購買后再出售,充當中間商的角色,其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故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
法官提醒,二手平臺買賣有風險,尤其是購買美容類產品時,應當讓賣家提供產品批號及生產日期和相關的購買證明,否則一旦確認收貨,維權就會相對困難。買賣期間,應當留存相關證據,以防遇到本案中類似的情況時無法承擔舉證的責任導致敗訴。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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