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西鄉縣人民政府修訂印發了《西鄉縣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對進一步規范全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切實改進行政訴訟“一高一低”問題,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承辦單位壓實應訴責任
(資料圖)
對于縣政府為單獨被告的案件,按照“誰主管(作出)、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對因縣政府直接作出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受縣政府委托的組織以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該行政行為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對因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引起的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司法局)承辦。
對于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明確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司法局)負責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訴工作,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行為的應訴工作。
健全完善工作舉措確保出庭應訴
明晰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規定縣政府在收到法院傳票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后,要及時確定出庭應訴負責人,并提醒負責人按時參加庭審,同時應訴承辦單位要將出庭應訴人員名單報備縣司法局,對于應訴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司法局要及時提示更正。
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履行他人不能替代的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經上級分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實不能出庭的,要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或委托機關以外的無關人員出庭應訴。
規范應訴流程強化責任追究
縣政府在接到行政應訴的法律文書后,縣政府辦公室應于當日轉送應訴承辦單位并抄送縣司法局,確保應訴承辦單位充分準備答辯狀、證據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
縣政府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后,要于當日轉送應訴承辦單位,承辦單位對于判決或裁定上訴、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等五種情形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未按規定出庭應訴、應訴承辦單位不按規定履職盡責、拖延或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不依法及時處理司法建議、不整改存在的違法行政行為等情形的,要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全縣行政機關的民事訴訟、仲裁、作為被申請人參與行政復議審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linlin]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