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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因被服務員稱呼“阿姨”而感到生氣,拒不買單并向店家索賠2000元。據店家回應,該女子50歲左右,服務員只有20多歲,稱呼其“阿姨”并不具有貶義。事后,通過派出所的介入和店家的道歉,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
因被叫“阿姨”生氣,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觀韜(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李楷律師的專業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主張人身權益被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存在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并具有嚴重精神損害的損害結果,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實踐中,判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名譽權,一般結合公序良俗原則考察該行為是否導致對方遭受社會否定性評價。在該案例中,被稱呼“阿姨”的女子50歲左右,服務員只有20多歲,稱呼其“阿姨”符合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并未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更不會導致該女子遭受社會否定性評價,故而并不存在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但若被人以侮辱性綽號、言語稱呼或傷害,且在一定范圍內傳播,屬于侵犯他人的人格利益,出口傷人者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侵權責任。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該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拘留、罰款等處罰。若存在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還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律師提醒:
若名譽權被侵犯,應當及時固定、搜集行為人實施侵犯名譽行為(如在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等公共平臺進行發布侮辱性言語等)和受到侵害(如因此事精神受到損害就醫)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等途徑,制止侵犯名譽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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