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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湖北人陳某及工友杜某二人來到渭南市臨渭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稱其自2021年4月份起在渭南市臨渭區一工地干活,到2021年12月份活干完了,但是工地欠了二人勞務費11萬余元無人給。考慮到陳、杜二人是外地人不能長期住在渭南討薪,加上疫情影響,無法拿到工資引起生活極度困難的客觀現實,援助中心簡化法律援助申請手續,立即安排值班律師當場代寫訴狀,準備立案材料,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決心啃下這塊“硬骨頭”,為陳、杜二人討回公道。
指派律師接案后,馬上進入工作狀態,在聽取了陳、杜二人的陳述,查看了攜帶的有關材料后,感覺此案有些棘手,原因是能夠采用的證據很少,且有較大瑕疵:一是用工協議書中簽約甲方為“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黎某”,乙方為陳某及工長周某的簽字,并未有其他任何方簽字,而周某并非合同任何一方,從證據也無法證實周某的身份,況且陳、杜二人所說的“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實際是“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與協議書不一致,提交的協議書是否能作為認定被告資格的證據,存在重大敗訴風險。二是結算單也是工長周某簽字后通過微信方式發送的,無法證實其核算金額的真實性,結合周某的身份無法證實的事實,結算單是否能被認定為雙方核算的依據,也存在重大敗訴風險。三是陳、杜二人再無其他證據資料,至于工程的發包方、承保方均不清楚。
為了打贏這場“硬仗”,指派律師不辭辛苦,想法收集更多有效證據。在協助陳、杜二人去銀行打印相關轉賬明細中,發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是陜西某某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有黎某的委托人支付大額轉賬的記錄。于是,將協議書中記載的各方及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陜西某某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工長周某列為第三人起訴,調整和完善了具體訴訟請求。隨后,指派律師又多次與法院承辦法官溝通,在無法找到被告時,設法從多方打聽到了公司的聯系方式,使法院能順利地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2023年6月29日,在法院庭審中,指派律師在現有證據不足,且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根據各被告陳述的漏洞(尤其是黎某認為周某是工長但未委托結算的辯解、提交了原告的賬戶信息認為已經支付完畢勞務費、結算單應是預算單)及黎某與“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雙方合同之間的矛盾焦點,提出了關鍵性的辯論觀點:雖然協議書不完善,但黎某認可了雇傭原告的事實,且認可了周某為其工長,負責工程事宜,那么周某與原告之間的結算單就應當認定原告提供了勞務的事實;從工地日常慣例來看,工長就是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員調配、工作安排及工作驗收、結算),并結合結算單系工長主動發送給原告的情況,可以確認結算單就是雙方對勞務費的結算依據。最終取得案件勝訴:法院判決由雇主黎某支付陳某96016元勞務費,支付杜某20587元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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