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一,刑事理念在不斷變化,證據標準也隨著時代的進步在不斷完善比如現在來看七八十年代的案件肯定覺得很多匪夷所思,嚴打時期的案件用現在的標準來糾錯,肯定是一大批第二,法院真的是很渺小,上面是一大群婆婆政府也好政法委也好檢察院也好甚至公安頭頭都是市領導,你法院有啥話語權…判是你判的,但你只是出頭的那個冤大頭。
比如這個案件里很明顯有維穩的因素、一審法院承受了很大壓力當然,現在司法體制改革了,希望以后會越來越好第三,無罪可能是1、被告人是清白的或2、被告人就是兇手(最直接的用殺人案打比方),只不過證據不足所以我覺得這種案件用“冤案”“沉冤昭雪”實際上是不準確的。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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