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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徐星星
張先生駕車行駛時,震倒了孫女士停放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又剮到了汽車上,造成張先生車輛損壞,張先生修車花費1000元。為此,張先生將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近日,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訴稱,2022年6月,其駕駛汽車由西向南行駛,孫女士的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停放,電動自行車向右倒與自家車輛右側接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張先生維修車輛花費1000元。張先生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于孫女士沒有將車輛停放到更安全且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位置。
孫女士說,事發時,自己的電動車明明穩定停放,而且涉案區域并非機動車行駛區域。另外,她認為是因為地磚年久失修,張先生的汽車行駛導致地磚晃動,致使已經安穩停放的電動車倒下,這是一起意外,自己不應對此負責任。并且,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顯示本次事故屬于意外,當事方無責任,應由各自承擔各自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未就孫女士將電動車停放在事發位置屬于過錯行為予以舉證。同時,張先生車輛前輪駛入路肩,孫女士主張因張先生車輛經過震動路肩地磚導致車倒,具有合理性。并且,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管部門已經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當事方無責任。張先生也認可交管部門未認定孫女士存在違法違章停放電動車的情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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