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對大眾來說稍顯陌生的詞頻現媒體: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大眾征求意見。
其實,這“匯算清繳”并不是一個突然出現的詞。在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就已明確提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這“綜合所得”就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收入在一年中都是各扣各的稅,有不同的扣稅方法和稅率。而新個稅法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稅制,這四項收入需要以年度為單位“打包”在一起統一計稅。所以當一年結束后,需要把這四項收入加在一起重新計算,多繳了會退回,少繳了也要補上。
即便除了工資薪金沒有別的收入,也可能因為工資時斷時停,每月工資差異較大,或者沒有及時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等等原因,導致預扣預繳稅款與實際應繳納稅款不一致,需要進行年度匯算,讓稅負更加精確。因此,匯算清繳帶來的首要變化,就是能讓我們的個稅更加公平合理。
面對陌生的“匯算清繳”,有人難免會產生一些擔心甚至誤解。
比如,有人會說:個稅咱也不懂,也不會算,匯算清繳會不會給生活添麻煩?
其實,這方面并不需要傷神。因為稅務部門會用有力的信息系統支持,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減少甚至免除納稅人查錄信息和計算的負擔。
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匯算清繳除了讓我們的稅負更公平,也進一步拉近了個稅和大眾的距離,強化了大家的納稅遵從意識。這種強化將對稅收現代化乃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產生深遠影響。
也有一些人會擔心,匯算清繳會不會把個稅減稅“紅包”又奪了回去?
這是種誤解。其實,只有進行了匯算清繳才能更好地享受減稅紅利。
來看例子——
假如你的工資收入不穩定,今年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只有每月工資4000元,達不到起征點,無須預繳個稅。匯算清繳時,把全年的收入加起來,發現不足6萬元,根本無須繳稅,這樣此前預繳的90元稅就能退回了。
再比如,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后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后,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總之,提高“起征點”、增加專項附加扣除等個稅減稅紅利已經被個稅法牢固確定下來。依法執行的任何新的征管方式和操作流程都只是為了落實稅法規定。
個稅匯算清繳并不是我國獨創,而是很多國家早已實行多年的制度。對中國個稅納稅人來說,面對這一新事物,確實需要一個理解和適應的過程。稅務部門也說了:會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
同時,還會分階段、分梯次引導納稅人錯峰辦稅,并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網頁端、12366自然人專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而且,對于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能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個稅匯算清繳對稅務部門也是一大考驗。此前,他們面對的多是企業或者財務等專業人士,而個稅匯算清繳實施后,會直接面對更多的自然人納稅人,這對服務能力和效率,對信息系統的方便快捷,對匯算工作的統籌協調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
我們相信,對經歷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扎實推進減稅降費,依托新技術和新機制不斷優化稅收征管和服務能力的稅務部門而言,一定能應對好這個挑戰。個稅匯算清繳的順利實施,終將為我國稅收營商環境的優化帶來更多深層次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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