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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與工友大打出手,造成對方身體重度燒傷,檢察機關為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這起案件辦理過程。
漢陽檢察院查明,張某某系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管片粘貼工。2021年4月的一天,張某某與工友徐某某因分工問題發生言語沖突,張某某走到正在使用噴火槍烤管片的徐某某旁邊,朝徐某某面部方向出手,繼而兩人發生扭扯。在此過程中,雙方衣物被徐某某手中的噴火槍引燃,身體均被燒傷。經法醫鑒定,徐某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一級,張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張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8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漢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張某某因腿部燒傷未予羈押,暫時居住在工地宿舍。經辦檢察官主動前往工地宿舍開展訊問工作,經釋法明理,張某某主動認罪認罰,并承諾主動和被害人溝通。同時,檢察官了解到張某某系因為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在賠償金額上始終無法和被害人達成一致,檢察官隨即走訪了兩人所在單位及保險公司,敦促單位及時履行救助責任,及時開展理賠工作,盡量幫助兩名當事人減輕經濟負擔。
隨后,檢察官積極聯系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矛盾調解工作,經過4個月的努力,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
2021年10月21日,漢陽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擬不起訴公開聽證會。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10月28日,漢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不僅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同時也有利于張某某正常回歸社會,扶持家庭,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經辦檢察官表示,根據刑法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系工友之間偶發矛盾引發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輕微刑事案件,張某某主觀上系過失,主觀惡性和手段的惡劣程度相對較輕,且有自首情節。為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釋放司法善意,修復社會關系,促成雙方刑事和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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