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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們了,店子關了門,人也聯系不上,多虧有你們的幫助我們才能這么快就要回我們的血汗錢。”七八張不一樣的臉龐上卻是如出一轍的激動與欣喜。近日,安康市石泉縣司法局饒峰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拖欠多名農民工工資糾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2023年3月,劉某在石泉縣饒峰鎮經營某餐飲企業,劉某先后聘用了陳某、王某等8人為其務工。期間,因經營不善、未設立公賬導致賬目不清等原因,劉某的合伙人李某、張某要求退股“散伙”,從而發生糾紛,自7月上旬起,該餐飲店一直關門停業,導致陳某、王某等8人工資近3萬元一直無人結算,陳某、王某等8人看到門店關了門、老板也不見,無奈之下找到饒峰司法所尋求幫助。
經了解,雙方只是口頭約定用工,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且各方工資賬目都未算清,加之涉及股東經濟糾紛的問題十分復雜。司法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制定調解方案,并聯系社治辦、派出所、市場監管所等單位共同參與協調處理。一方面承諾一定依法、快速解決到位,安撫農民工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另一方面通過背靠背、面對面等方式與劉某及其股東講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嚴重后果、釋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在多次調解下,老板劉某主動承擔欠薪責任,與8名農民工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一個月內支付到位,并現場到法庭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8月3日,在饒峰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劉某按照協議約定,逐一清欠了全部農民工工資,一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畫上圓滿的句號,8名農民工紛紛對司法所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以案釋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民工提供勞動后有權依法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十條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調解員說法:在工作中務必保存好各類合同、書面約定、支付憑證等,遇到欠薪問題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求助,必要時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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