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提倡“知足常樂”,即既不提倡對物質層面的知足,也不提倡對精神境界、個人修養的知足。
(資料圖片)
2、2.提倡“知足常樂”對社會不利。
3、人們對社會現狀不知足,就會改進社會弊端,使社會更進步。
4、相反,知足了之后,社會就會失去進步的源泉,從而停滯不前。
5、3.提倡“知足”對絕大部分個人不利。
6、可以保持個人的進取之心,拼搏前進之心。
7、而且,個人對自身工作能力、學習水平、道德情操、精神修養的不“知足”,可以促進個人提高自身素質。
8、對方可能立論:1.縮小概念。
9、提倡有選擇的“知足常樂”,即只講在某方面應提倡“知足常樂”,對另一些不應提倡的方面視而不見,不加以闡釋。
10、2.偷換辯題。
11、把知足常樂說成樂觀的生活態度,即知足后還不放棄對事物的追求。
12、3.栽贓嫁禍。
13、把現代社會的一些勾心斗角,爾虞我詐的現象歸為不知足之錯。
14、4.強加修飾。
15、給知足常樂強加“適度”、“有選擇”等修飾,用“提倡適度的、有選擇的知足常樂”來代替“提倡知足常樂”。
16、辯駁:1.指出對方縮小概念。
17、從全面的角度并闡述現代社會不應提倡“知足常樂”。
18、2.清晰定義。
19、“知足”是對現狀感到滿足,感到已經足夠,自然就不會進一步追求什么。
20、而“知好”是認為現狀很好。
21、但繼續追求與“知好”并不矛盾。
22、3.明確邏輯。
23、不知足不代表要去勾心斗角、爾虞我詐。
24、而追求應用正當手段促成良性競爭,對于上述情況應用法律去規范競爭,而不應用“知足常樂”去扼殺競爭。
25、4.指出對方強加出自主觀意愿的修飾,而不顧提倡后的實際效果。
26、盲目認為社會對“知足常樂”有符合他們主觀意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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