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贍養扶助義務法律規定
贍養扶助義務法律規定有如下內容: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4.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
贍養費給付情況
贍養費給付情況大致如下: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三、
增加贍養費的條件
增加贍養費的條件如下:
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
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
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
溫馨提醒,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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