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規定信托財產的?
第三章信托財產
第十四條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第十五條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托合同糾紛是否會影響信托財產的保全?
信托合同糾紛可能會影響信托財產的保全,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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