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了民事主體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時,依法由國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2、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產生于19世紀末,本世紀中才在各國得到長足的發展,中國1982年憲法和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均對其作了原則規定。
3、構成要件:(1)其行為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2)行為主體須在執行職務中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3)其行為須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損害后果。
4、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可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是冤獄賠償責任。
5、學說中亦有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某種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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