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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至2021年5月期間,陶某某等3人明知“安吉白茶”“太平猴魁”為注冊商標,仍在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向被告單位成某公司、華某公司、康某公司訂制印有上述注冊商標的茶葉包裝袋。被告人陳某某等4人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明知其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仍以公司名義制作印有上述注冊商標的包裝袋318萬件,并投入陶某某等人經營的實體店及淘寶網店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5萬元。2021年10月,公訴機關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3家被告單位和7名被告人向德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月13日,德清法院通過“共享法庭”對該案進行跨域在線公開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8萬元至18萬元不等;對3被告單位分別被判處2萬元至8萬元不等罰金;同時禁止7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及食品包裝生產、銷售的相關活動。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同時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見,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商標均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涉案人員及單位的行為屬于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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