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片《老江湖》中,演員范偉飾演的偷竊“慣犯”老范在酒店當保安,在“以善誘惡”的情況下,對被困保險柜的小孩施以援手。短片中,老范在車庫巡邏不斷查看是否有車沒鎖好,就在他拉開一輛車的車門時,物業辦公室發生了意外,一個孩子被關進了保險柜。柜子里面傳來的孩子哭聲,誘使老范利用紙杯解開了保險柜密碼,卻發現里面只有一個錄音機。直覺中計的老范承認,自己在三年前打開過同樣的保險柜。
(資料圖片)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偉偉律師的專業解讀!
老范隨意打開車主機動車未鎖的車門但被打斷,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短片中,老范作為安保人員,承擔維護業主財務安全的職責義務,其拉車門、檢查車鎖的行為屬于履行職責范疇,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在拉開車門后并沒有進一步翻找財物,客觀上沒有對車主的財產利益造成現實、緊迫的危害,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不構成犯罪未遂。但若老范拉車門時具有竊取財物的想法,在實施過程中被拉去救人而無法得逞,則構成犯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已經基本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不應先入為主地推定當事人的行為是犯罪。
被誘導打開保險柜,算犯罪嗎?
在刑事責任上,首先,老范打開保險柜是為了救人,且眾人圍觀的情況下,不可能對保險柜內的“財物”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者過失。其次,保險柜內并沒有財物,也沒有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客觀上不存在犯罪行為。再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老范在認為小孩被困可能存在生命危險的極端情況下開保險柜,應認定為緊急避險,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老范被誘導開保險柜救人的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上,如果保險柜里真的有被困的孩子,保險柜的所有權人與孩子家長不是同一人,緊急避險行為對財產所有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由引發險情的人承擔。
通過誘騙獲取犯罪證據,可行嗎?
短片中,“孩子母親”尋求幫助時,老范選擇主動暴露自己的開鎖技能,但這無法直接證明三年前開保險柜的是其本人。其次,老范在對方沒有亮明身份、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承認三年前的犯罪行為,其本身承認犯罪事實,應認定屬于自首,量刑時可酌情考慮。因此獲取到的犯罪證據性質應進一步分析,但以利用他人善良的誘騙方式取證,在實踐中不應提倡。
從社會公序良俗角度考慮,應該對此類證據謹慎考量。司法應當是一個完整的系統,不僅要懲治犯罪,還要追求人文關懷和價值取向。首先,老范開柜救人這一善意行為應予以提倡、鼓勵,如果讓其因熱心救人而陷入風險,違背了司法懲惡揚善的價值導向;再次,如果將類似證據合法化,那么像老范一樣有前科的人遇到類似情況不敢、不愿再挺身而出,在一些面臨真正危險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喪失得到及時救助的機會。
[責任編輯:linlin]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