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像拿地以后不開工要收回一樣。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2年沒有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規定的,也要收回。”9月1日,新修訂的《安徽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省經信廳無線電管理處處長張緒翔告訴記者,隨著5G無線電技術廣泛應用,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為了推進頻譜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防止資源的閑置、浪費,《條例》對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評估和收回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為了保護電磁輻射環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條例》第五章規定,設置、使用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應當進行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其設置、使用者應當定期開展電磁輻射的自行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臺(站)的電磁輻射開展監督執法監測。在居民區、學校、醫院、養老院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內,禁止設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環境標準的無線電臺(站)。
此外,張緒翔介紹,“每年的中高考、法考、國考等重要考試,無線電管理部門都要出動技術人員和設備開展無線電安全保障。”《條例》明確了無線電監測站的職責,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無線電頻率,應當實施保護性監測;對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和未按國家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等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性阻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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