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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子空置是否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費的問題,引發廣泛討論。有網友認為,空置房屋,沒有產生生活垃圾和廢水污水,交物業費是不合理的。人住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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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物業服務費一般用于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養護,即使空置房屋,其小區公共區域、公共設施設備仍需要維護,物業服務費和專有部分是否使用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是說,空置房屋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使用方式的選擇,是業主的權利。業主放棄使用專有部分的同時,仍需依法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即按專有部分面積或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關于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減免政策,法律中暫未有明確規定,部分地區出臺過相關地方性法規,對空置房屋的物業費繳納標準進行規定的,可以參照執行。但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可打折繳納,業主無法要求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服務費進行打折。
我國民法典明確指出,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強行不交、少交物業費,業主將面臨被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情況,如后續依然拒絕主動履行法院裁判或仲裁委文書,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更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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