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有大額財產損失,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確定損失是后續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但如果相關損失未經保險公司定損,能否獲得賠償?
林某駕駛重型貨車準備將一車價值179900元的螃蟹從舟山運至寧德出售,途中與邱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致使林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側翻,造成螃蟹灑落路面并引發大部分死亡。
林某擔心天氣炎熱導致螃蟹腐爛變質,遂未經邱某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就托人將剩余的螃蟹轉運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場低價批發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系因邱某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無過錯無責任。但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林某未經定損便清理車上貨物,無法確定貨物實際損失為由拒絕賠付。隨后,林某將邱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林某車上貨物未經保險公司定損,但其提供的證據及相關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貨物價值及貨物殘值處理價格,故對其主張的貨物損失予以認定,貨物損失及該部分損失共計175496元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外,對于林某主張的運費、搬運費、吊車費、施救費等費用,根據邱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且保險公司已就相應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故該部分損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擔。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除向交警部門報案外,若存在較為重大的財物損失,還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定損,以免造成后續理賠障礙。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定損的,應當保留諸如進貨單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貨物價值,避免后續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
[責任編輯:linlin]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