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省人社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將于6月30日起施行,標志著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進入新的階段。我省是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出臺后,全國第四個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據了解,《條例》分七章,共五十七條,主要對市場培育、市場主體、市場活動、市場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如,為增強發展動力,專門設置“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章節,作出了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社會服務、金融支持等14條市場培育規定,全方位、多層次統籌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針對人力資源市場領域體制機制不順、業務邊界不清、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分離不徹底等問題,我省對人力資源市場、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概念作出了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政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同時,對兩類機構的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監管體制等進行了明確區分。
我省首次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制寫入地方性法規,同時最大限度縮減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辦理時限,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充分激發人力資源市場主體活力。
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條例》對求職者、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三個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了規范,特別列舉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11種禁止性行為,增強了對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約束作用。同時,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規定了具體的監管措施,聚焦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實施信用監管、包容審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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